示範點遴選及申請補助須知

新北市綠能屋頂示範計畫遴選及經費補助須知 檔案下載

一、計畫目標:

 針對新北市轄區內各策略區非個人之團體組織單位,如社區、公民營機關等之「屋頂空間環境」,辦理「新北市綠能屋頂示範計畫 示範點遴選及補助」申請須知 。推廣屋頂綠美化、設置太陽光電或其他綠能設施及設計,運用在地資源,提出因應策略與發展構想,共同營造未來新北市「節能、減碳、新綠活」的生活環境。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承辦單位: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綠建築協會 台灣省公園綠地協會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國立台灣大學園藝系
 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研究所 中洲技術學院景觀系

三、實施地區:新北市全區



四、申請單位資格:

 位於新北市七大策略區中的非個人公私立團體組織單位(須經政府立/備案)均可參與遴選申請,新北市七大策略區如下:
策略地區 範圍
1 大新板都心 板橋區、中和區、永和區
2 大新莊都心 新莊區、泰山區、五股區、三重區、蘆洲區
3 台北港灣都心 林口區、八里區、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
4 三鶯水岸雙城區 三峽區、鶯歌區、土城區、樹林區
5 大新店水岸文化區 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碇區、汐止區
6 坪林低碳樂活區 坪林區
7 金九山海悠遊區 貢寮區、平溪區、雙溪區、瑞芳區
  • (一) 本計畫著重單位團體及居民自主參與、經營及為社區、組織奉獻之精神,符合前述規定之非個人公私立單位,提出已成立之綠化或環保組織,例如綠能屋頂志工隊(附7),或近兩年有參與綠化或環保活動、輔導之單位 (請自行提出證明文件) 優先審核。
  • (二)申請單位須提出後續維護管理計畫之因應對策,且需配合本計畫提出具體工作成果,供承辦單位彙整為新北市綠能屋示範計畫成果集。
  • (三)申請單位計畫施作之區域及建築,需經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出具施作同意書(附3)
  • (四)申請單位對提案之綠化地點需清查是否為私有地,並應事前協調及私有地需簽具同意書(附4)(無償提供土地綠化為開放空間使用,方可申請輔導計畫。
  • (五)本計畫應以屋頂綠化及發展太陽能光電為主,並以申請單位使用空間為主體進行提案,必要時得請區公所、外部社團組織或專業團體協助。
  • (六)本計畫核定單位同案不得請領其他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預算補助。

五、領表方式

 直接複製本須知附表或請上網至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 新北市政府城市發展局網站 或 2011greenroof.info 活動網站下載。

六、送件方式

 自即日起至100年7月1下午5點前,檢附資料文件,信封袋外貼上「申請信封貼(附10)」,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工作小組收

七、 示範點遴選及補助申請期程如下,若有調整,將於網站公告!

 收件:公告日起至7/01止;
 7/31通知評選入圍之單位;
 8月召開入圍單位計畫說明會、完成現場確認
 8/30前核定單位提出增補修正後企畫書,即進行簽約,預撥70%補助款予核定單位;
 9/30前完成示範點工程施作;
 10/15結案補助核撥申請截止收件;
 12/20前完成30%尾款核撥。

八、 示範點綠能屋頂型式建議:

 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類型,合於建議者,優先審查,下列型態綠能屋頂、設計施工重點、規範參考可參考活動網頁說明。
(一) 經濟型(超薄層型) (二) 蓄水/回收型(標準型)
(三) 公共空間型 (四) 單元盆缽型(屋頂菜園)
(五) 斜屋頂型 (六) 太陽能型

九、 申請額度:

  • (一) 依設計規劃型態與面積核定5~8個示範點,申請額度以不超過80萬元為限。
  • (二)計畫執行單位得依個案實際需求,彈性評估最終補助額度。

十、 計畫輔導: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為辦理綠能屋頂之「發展諮詢、計畫申請、後續設計、施工、維護管理、整潔維護」等,委託本案工作小組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绿能屋頂之專案輔導平台辦理上述相關工作。

十一、申請窗口

新北市推動綠能屋頂示範計畫工作小組
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02-27923958 * 323 卓梅慧 miranda@treegarden.com.tw

十二、遴選補助申請程序及文件:

十三、申請收件期間:

 即日起至100年6月30日下午5:00截止。申請期間過後,恕不受理收件、補件及換件。

十四、審查方式:

書面審核完成後,由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於100年7月15日前聘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5-7人(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不少於二分之一)組成審查委員會,評選符合計畫目標及執行項目者簽送本府核定。

十五、審查標準及比重

既有環境條件 25%
設計規劃 25%
綠化環保組織與活動 20%
維護管理計畫 20%
預算編列 10%

十六、核定及簽約

  • (一) 7月31日前評審完成,並通知核定單位。
  • (二)核定單位於現場確認,並完成最終企畫書後,須簽立契約,以利雙方執行推動計畫。

十七、權責:

核定單位及示範點須配合主辦單位有攝影、展出、媒體推廣及運用於相關活動等權利。

十八、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 (一) 申請計畫由本府城鄉發展局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工程營造、施作並辦理驗收。獲核定補助之單位須於100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工作項目,並於100年10月15日前檢附示範點成果及現狀說明書(附8)及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紀錄(附9),貼上專案信封貼(附10)掛號函寄工作小組,俾辦理工程撥款與核銷之依據。
  • (二)本補助計畫內相關發票、收據等支出憑證之開立,應以「樹花園股份有限公司」為買受人,依上述規定及時程規定向工作小組連絡窗口申請款項撥付(統一編號:29064158),非經工作小組審核認可,將不受理。
  • (三)申請經費以完成計畫所需之綠能屋頂設計費、材料費、施工費等為主。

十九、輔導考核:

  • (一) 執行期間主辦機關為掌握計畫進度或視需要,得派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前往訪視、督導、查核、評鑑,獲核定單位應檢具詳細資料供參。
  • (二)主辦機關為協助計畫之推動及提昇核定單位執行力,得召開輔導會議,獲核定單位應派員參加。
  • (三)獲核定單位未確實依申請計畫執行或執行成果不佳者,除函請申請窗口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紀錄供日後申請計畫審核之參考。
  •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單位核備,本單位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二十、其他未竟事項,將依相關辦法辦理;若有調整,將於活動網頁公告。